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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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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夫妻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名?
添加时间:2013/10/25 9:40:47     浏览次数:1562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是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高言、柴春发:《人身权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知,姓名权包括三项权能: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利益,姓名权属于人格权。

    姓名权的行使与人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不能单独行使姓名权,而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地独立地行使姓名权。因此,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监护代理的权利。这些权利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亲权。一般认为,为子女确定姓名,进行户口登记,维护子女的姓名权不被侵犯,这是父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重要内容。父母经过协商给子女起名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更改,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侵害了子女的姓名权。

   目前,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屡有发生,包括姓名全部更改、改名不改姓、改姓不改名,以及让子女更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等。在我国,姓名(尤其是姓氏)代表着家族和血统。子女如果改了姓名,就不是自家人了。更改姓名并不是一件小事,它经常引发各种纠纷。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并不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如果发生了这种事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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