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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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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不支付抚养费,就中止探望权,不能看孩子,这种约定有效吗?
添加时间:2013/10/30 21:47:29     浏览次数:1474

  

    20185月初,李某(女)咨询我一个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并且希望我提起诉讼,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案情是这样的:

李某(女)和张某(男)于20172月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婚生子张小小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可以随时进行探望。如果张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李某有权中止张某的探望。

张某再婚后,于2018年初生育了一个女儿。张某收入较低,无力同时负担二个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于是,从20183月起,就不再支付张小小的生活费。

李某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中止张某的探望权,不让张某探望儿子张小小。

我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就中止其探望权。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这种约定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

父母虽然离婚了,但是无法隔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在子女成长过程中都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单亲家庭已经使子女生长在一个不正常的环境之中,如果拒绝探视,会雪上加霜,让子女的生活环境更恶化。对于子女而言,渴望母爱,也渴望父爱,父母离婚后,父亲或母亲的探视,就是给予父爱和母爱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除非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事由,否则,不能轻易中止对方的探望权。父亲或母亲经常探望子女,有利于培养子女的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的良好品行。探望子女,既是满足父母感情上的需要,也是满足子女与父母感情交流的需要,通过和父母的交流,得到其关爱,弥补单亲家庭的缺失,这对于子女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让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这不但有利于维系子女与父母的感情,有利于促使父母自觉的履行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不让探望孩子,无疑是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对子女的成长不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至亲,人为的隔断父母与子女的联系,也是违背人之常情的,破坏了公序良俗

二、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互为条件,互为因果。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规定看,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如果发生纠纷,其案由分别是抚养费纠纷和探望权纠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此外,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三、中止探望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能任意中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仅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某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判断。一般而言,以下情形应当属于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出现了下述情形,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中止对子女的探望。

探望子女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

探望子女的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

探望子女的一方有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

探望子女的一方经常打架斗殴,社会影响恶劣;

探望子女的一方卖淫嫖娼,社会影响恶劣;

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侵权(如虐待、辱骂等)或犯罪行为;

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灌输不正确、不健康甚至反动的思想;

探望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拒绝被探望的;

探望子女的一方经常挑拨子女与父或母的关系;

探望子女的一方实施的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父母一方多次违反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约定或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子女明确表示不同意探望的,也可以中止探望。

四、夫妻一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不属于中止探望的理由。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或妻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夫或妻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于是,另一方就拒绝让其探望子女,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中止对子女的探望。

探望子女,既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的义务,也是一项权利,是夫妻离婚造成监护方式改变而演变延伸的一种权利。除法定事由外,任何人不得中止或取消该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止探望权的唯一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中止。毋庸讳言,父亲或母亲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必然对子女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必然使子女对其产生不满,也必然说明其对子女在感情上的淡漠。即便如此,允许其经常探望子女,肯定会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不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我们不能因此中止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望。事实上,很多子女都渴望亲情,渴望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即使子女心有怨言,也还是愿意见到自己的父或母的。我们不能借口不支付抚养费,人为地阻断子女和父母的亲情。

当然,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是违法的,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提起抚养纠纷的诉讼等),而不能通过中止其探望权予以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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