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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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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拒绝被探望,这是否是中止探望的理由?
添加时间:2013/10/30 21:48:03     浏览次数:1352

   我国《婚姻法》设立探望权制度,目的是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更好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同时使离异家庭的子女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温情,身心愉悦,健康成长。但是,如果子女讨厌另一方,总是怀着畏惧、怨恨的心情与之相见,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望,此时,是否可以中止对子女的探望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状况进行具体分析,

   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的思想意识,很容易受到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影响。有些夫妻离婚后,很痛恨对方,这种情绪会不经意地传染给子女。还有的离异夫妻在子女面前故意贬低对方,这就使子女对父或母产生偏见。因此,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子女表示不愿意被父或母探望,这不一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一定对其身心健康有利,法院应当充分了解该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产生该意愿的真实原因,从而做出是否中止探望的裁决。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和思想,有自己的喜好和憎恶。此外,子女做为被探望人,也有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如果该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法院就不应当强迫其接受探望。因此,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望的,法院就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做出中止探望的裁决。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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