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仅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某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判断。一般而言,以下情形应当属于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出现了下述情形,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中止对子女的探望。
①探望子女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
②探望子女的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
③探望子女的一方有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
④探望子女的一方经常打架斗殴,社会影响恶劣;
⑤探望子女的一方卖淫嫖娼,社会影响恶劣;
⑥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侵权(如虐待、辱骂等)或犯罪行为;
⑦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灌输不正确、不健康甚至反动的思想;
⑧探望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拒绝被探望的;
⑨探望子女的一方经常挑拨子女与父或母的关系;
⑩探望子女的一方实施的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其他行为。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