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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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夫妻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添加时间:2013/10/30 21:48:36     浏览次数:1603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仅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某个事情是不是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判断。一般而言,以下情形应当属于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出现了下述情形,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中止对子女的探望。

   探望子女的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

   探望子女的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

   探望子女的一方有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

   探望子女的一方经常打架斗殴,社会影响恶劣;

   探望子女的一方卖淫嫖娼,社会影响恶劣;

   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有侵权(如虐待、辱骂等)或犯罪行为;

   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灌输不正确、不健康甚至反动的思想;

   探望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拒绝被探望的;

   探望子女的一方经常挑拨子女与父或母的关系;

   探望子女的一方实施的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其他行为。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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