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对于这一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任何争议。
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当事人放弃了未查明财产的处分权,即使以后发现了隐瞒的财产,也不能要求再次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既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又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婚姻法》并未区分离婚的不同情形,所以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应当同样适用该条款,不能想当然地推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放弃了未查明财产的处分权。
我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肯定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至于是否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民事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是否放弃了未查明财产的处分权,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以及其他证据进行推定和判断。此外,我们还要查明未分割的财产是否是一方隐瞒的财产
如果《离婚协议》列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仅对列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此时,对于未列明的财产,应当视为一方隐瞒了该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另一方放弃了未查明财产处分权的情况下,离婚后,如果发现了一方隐瞒的财产,就应当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协议》并未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约定一方(通常是男方)给予另一方(通常是女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此时,我们无法查明(或推定)一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财产以及隐瞒了哪些财产。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为另一方仅仅要求获得《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放弃了已经查明的和尚未查明的财产的处分权。离婚后,另一方不得以一方隐瞒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我国的大部分家庭,管理民主,财务公开,离婚时,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隐瞒家庭财产。但是,有些家庭比较特殊,夫妻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很大。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在经济上居于绝对优势,在家庭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而另一方仅仅从事家务劳动,不参加工作,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在家庭中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对于家庭究竟有多少财产,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存放在什么地方,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情。对于后者而言,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另一方就不可能对所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这对另一方是极大的损害。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不如实陈述家庭财产,就构成隐瞒财产。对于隐瞒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分割。并且,对于隐瞒的家庭财产,无论离婚多少年,都有权要求分割。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另一方财产 ?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即使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等过错行为,离婚时也不能少分或不分其财产。但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故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此可知,离婚时,只要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之一,法院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其财产。
在这里,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 “离婚时”。对于“离婚时”的含义,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从起诉到执行终结这一段时间。但是,在实践中,夫妻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已经预料到会离婚的一方会在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这种情形,我认为对于“离婚时”的含义应当作广义理解,只要夫妻一方以离婚时多分财产为目的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都应当视为“离婚时”发生的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当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并非指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而是指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的那部分财产。该观点与胡康生在《婚姻法释义》中的观点是一致的【注:胡康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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