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是在分娩出来之前就已经死亡的胎儿。死胎自始至终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独立的人格,它与母体、父体没有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是,死胎是在母体中孕育成长的,与母体、父体有密不可分的血肉联系,包含着母体、父体的人格利益。因此,死胎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是具有一定社会伦理道德的物。死胎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孕育它的母体、父体,即产妇及其配偶。
我国没有关于死胎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于尸体的法律规定。死胎不是尸体,却类似于尸体,死胎可以比照尸体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医疗机构把死胎看做了医疗废物,未经产妇及其配偶同意就擅自处理。山东济宁某医院把死胎扔进河里,广东南海某医院把死胎扔进垃圾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医疗机构的认识是错误的,其做法是违法的。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根据该规定,死胎不是医疗废物。医疗机构擅自处理死胎,侵犯了产妇及其配偶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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