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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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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已婚男子假充未婚人士骗婚骗色是否侵犯女子的性权利?
添加时间:2014/3/6 9:52:32     浏览次数:2220

2009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李先生自称单身,并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陈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经调查,陈小姐得知李先生有家庭,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2014326,陈小姐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注: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姐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在目前的社会上,这种事情经常发生。

众所周知,性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性权利的核心是性表达权,即对性及其情感的认知和感受有进行表达的权利。性表达权有很多方式,比如把自己打扮成异性、自愿地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性权利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世界性学会在第十四次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中规定,性是每个人人格的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依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青联意爱)的满足……,性权是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平等为基础。

在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可以自由的行使性权利,比如表达对某人的爱慕,和异性发生性关系等。性权利的行使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受到胁迫或欺诈,否则,就构成对性权利的侵犯。已婚男子假充未婚,骗取女子的信任和爱慕,从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就侵犯了其性权利。因为女子是受蒙蔽和欺骗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性权利的概念。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方恶意隐瞒已婚的事实,假意地和女方谈婚论嫁,骗取其感情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女方的感情,也损害了女方的人格尊严,女方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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