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后再婚的现象非常普遍,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的事情也非常多,这就使继父母子女关系日益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二种,一是生父母离婚后再婚,二是生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生父母的再婚配偶就是其子女的继父母,该子女就是继父母的继子女。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权利义务,取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这一客观事实【如何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可以参见相关文章(www.liuweizhao.com)】。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三种情形:
一、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
二、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比如该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三、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其抚养教育;
就第一、二种情形而言,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二者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一种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这种姻亲关系随之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也自动解除。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的客观事实,二者之间就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方面基于生父母于继父母再婚的事实,另一方面基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并不能消灭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因此,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自动解除。如需解除,需通过诉讼。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曾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对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二、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动终止,如需解除,需要通过诉讼。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三、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其生父母抚养。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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