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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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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小三”对受害方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4/8/20 9:50:51     浏览次数:2062

 张某(女)和杨某(女)是闺蜜。在家庭聚会时,杨某(女)认识了张某的老公,二人产生了暧昧关系。有一次,杨某(女)与张某的老公在家中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被张某偶然遇到。杨某(女)出于内心的愧疚,承认了错误,并同意赔偿张某十万元。但是,杨某事后又反悔了,拒不支付。张某一气之下,将杨某诉至法院。

夫妻一方(通常是男方)与人通奸或者包养情人(俗称 “小三”),势必对另一方造成精神伤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时,受害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向“小三”主张权利【关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我的文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能否向第三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文章载于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网址:www.liuweizhao.com】。但是,如果“小三”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自责,承诺对夫妻中的受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

其一、“小三”的承诺系出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该债务应当属于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该债务是否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加干涉。

其二:该承诺属于赠予的意思表示,二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该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三:该承诺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就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我不同意“自然债务”说和“赠与合同”说,我认为“小三”的承诺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理由如下:

自然债务是相对于法定债务而言的,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债权。“小三”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违反了公序良俗,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伤害,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小三”对受害方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承诺,应当视为这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赔偿。基于这种承诺,“小三”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属于“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认为这是自然债务,这将是非常有害的。“小三”可以随意许诺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将滋长欺诈之风,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将更加不诚信。因此,“小三”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诺不宜认定为自然债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合同。 “小三”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诺,是基于侵权行为做出的,而非无偿赠与,不具有赠与性质,不宜认定为赠与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小三”大都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做出的对受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诺如果不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做出,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也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小三”做出的承诺,其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然,如果 “小三”能证明该行为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做出的, “小三”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行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对于这种承诺,“小三”能否单方面撤销呢?这需要具体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小三对于自己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诺,不会存在误解。赔偿的数额,只要不是过高,也就不会显示公平。如果太高了,就是显失公平了,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究竟多少才算是公平呢?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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