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会租赁一块土地(通常是村集体的土地),然后投资建房,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由于房屋位置好,能给当事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会要求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
夫妻双方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这在民法上属于添附行为,房子是添附物。租赁合同到期后,该房屋依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无约定,又协商不成的,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夫妻双方对该房屋并不具备完全的所有权,法院不能完全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夫妻离婚时,法院对该房屋的处理必须保证房屋的所有人和土地的承租人是一致的,只有这样,其判决才是合理的,可执行的。如果出现房屋所有人和土地承租人不一致的情形,这种判决就违背常理,是荒唐可笑的。众所周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解除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法院无权变更合同的主体。离婚后,谁将成为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法院无权决定。就土地出租人而言,在夫妻离婚后,可能愿意将土地出租给男方,也可能愿意出租给女方,也可能愿意同时出租给男女双方,一人一半。法院处理承租房屋时,应当就土地的出租事宜征求出租方的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决定房屋的归属。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