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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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杜某诉李某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4/10/17 14:41:04     浏览次数:1690

※基本案情

杜某(女)系海政文工团演员,2011年初,与李某相识并相恋。201188日,杜某与李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63日,二人的婚生女出生。

杜某和刘某虽系自由恋爱,但相互之间并不是真正的了解,也没有深厚的感情,登记结婚比较草率。结婚后,杜某发现李某感情极其不专一,经常与某女子进行聊天,言词不雅,轻佻暧昧。杜某进行规劝告诫,李某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二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感情日益淡漠。2013年底,杜某怀孕。杜某本想通过孩子挽回李某的感情。但是,李某对杜某依然态度冷淡,不闻不问,并多次发生争吵。201463日,杜某临产,在海军总医院做剖腹手术,李某也没有去医院,只能由杜某的母亲在手术单上签字。

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就提出离婚。杜某也同意离婚。但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二人就孩子的姓名问题发生争议。杜某要求孩子随母姓,李某要求孩子随父姓。二人各不让步,致使该子女的出生证明无法办理,也无法进行户口登记。

在孩子出生前夕,杜某与李某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孩子的生育费用都是杜某自己承担的。孩子出生后,杜某一人独自抚养,李某从未看望过,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由于感情已经破裂,20149月,杜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子女并决定子女的姓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对子女的姓名无法达成一致,如何决定子女的姓名?第二,在分居期间,孩子出生了。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生育费、抚养费?

【法律分析参见“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www.liuweizhao.com)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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