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原配”在街头上演全武行,暴打、凌辱“小三”的事件屡见不鲜。 “原配”通常会纠集几个亲属,对“小三”进行谩骂、殴打,甚至当众扒光“小三”的衣服进行羞辱。这种事件发生后,相关视频马上就会被网站转播。一时之间,该女子就以“小三”的形象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
令人担忧的是,“原配”打“小三”的事件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火烧“小三”的情况。这样,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就演变成了严重的法律问题。
“小三”是个网络词语,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小三”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同居、幽会、发生性关系、精神出轨等。“小三”的出现,使夫妻二人相互猜疑、指责、争吵,温馨和睦的家庭变成了吵闹纷争的战场,有的家庭甚至出现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毫无疑问,“小三”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从法律上讲,“小三”的行为只是违反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在道德上对“小三”口诛笔伐,在法律上却不能让其承担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原配”是一个受害者。她深受“小三”之害。“小三”出现后,本应属于她的感情被“小三”夺走了,本应属于她的配偶(丈夫)被“小三”夺走了。夫妻开始离心离德,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原配”疼恨“小三”,甚至采取措施惩罚“小三”,这是可以理解的。
“小三”不是合法的配偶,其行为不受婚姻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小三”是一个人,她享有基本的人权。其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原配”肆意的凌辱、殴打“小三”,其行为往往会构成侵权。
一、侮辱、谩骂“小三”,当众扒光“小三”的衣服,侵犯了“小三”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原配”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和婚姻,采取措施制止“小三”的不道德行为,是天经地义的。“原配”指责、谩骂、羞辱“小三”,只要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一般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做法通常会被视为私力救济,是正当的做法。但是,私力救济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以维护权利的名义肆意妄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如果“原配”撒传单、贴广告、发帖子,公布不雅视频和录音,多次在“小三”的家庭、单位大吵大闹,甚至当众扒光“小三”的衣服进行羞辱,这就侵犯了“小三”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二、殴打、伤害“小三”,侵犯了“小三”的身体权,如果将“小三”打伤致残,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身体是生命的载体,是生命存在和延续的必要条件。对于每一个自然人而言,身体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也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配”殴打“小三”,都是对“小三”身体权的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原配”殴打“小三”,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殴打“小三”,造成其伤残,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三、网站转载、传播“小三”被殴打、羞辱的视频,侵犯了“小三”的隐私权、名誉权。
一旦发生“原配”殴打、凌辱“小三”的事件,尤其是“原配”将“小三”的衣服扒光进行羞辱,很多网站会争相转载、传播相关视频。有的网站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增加点击量,除了将“小三”的隐私部位用马赛克遮挡外,其余部分一览无余。这严重侵犯了“小三”的隐私。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精神。《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该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四、“原配”当众群殴“小三”,当众扒衣羞辱“小三”,其行为本身也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即使一个罪孽深重、罪大恶极的人,其人身权利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小三”的行为违反伦理道德,遭人唾弃和痛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三”的人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允许以暴制暴,也不允许一报还一报。任何人维护权利,都应当采用理性的、合法的方式。即使有理,也不能任性。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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