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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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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如何进行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添加时间:2016/1/21 15:08:02     浏览次数:11320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婚育观念和性观念从保守走向了开放,婚外性行为和婚前同居行为日益增多,并且随意任性,混乱无序,亲子关系纠纷也随之水涨船高,数量剧增。

一、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方式

如果当事人仅仅对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发生争议,不涉及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提起诉讼也只是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这种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方式,我们称之为专门诉讼。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张*诉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就属于专门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但对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发生争议,而且基于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仅要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还要求法院基于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法律事实,判令当事人享受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义务。这种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方式,我们称之为同时诉讼。本人代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吕*诉王*离婚纠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关于“陈*诉王*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就属于同时诉讼。

在涉及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究竟是进行专门诉讼,还是进行同时诉讼,应当因人因事而异。

二、亲子关系纠纷诉讼的案由和诉讼请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中并无 “亲子关系纠纷”这一案由。如果当事人进行专门诉讼,案由一般确定为“婚姻家庭纠纷”,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或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如果因为亲子关系纠纷进行同时诉讼,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进行确定。比如:男方认为女方有婚外情,所生子女并非自己亲生的,向法院提出离婚,案由就应当是“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般是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原告一般不需要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只需要在事实和理由中陈述该事实即可。如果女方认可该事实,法院就在判决书中确认这一事实。如果女方不认可,法院就会进行司法鉴定或法律推定。

除了离婚纠纷可能涉及到亲子关系外,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也会经常涉及到。

三、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主体和管辖法院

在亲子关系纠纷中,如果是单独诉讼,谁应当作为原告,谁应当作为被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父亲、母亲、子女都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中的二人也可以成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就被告而言,父亲、母亲、子女都可以成为被告,其中的二人也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如果是同时诉讼,原告和被告就应当根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比如,如果是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就是夫妻双方。如果是抚养纠纷,原告就是未成年子女,被告就是父亲或母亲(如张铁林案)。

就管辖法院而言,由于涉及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并非特殊案件,无论是专门诉讼,还是同时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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