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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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债权人向谁主张其权利?
添加时间:2012/5/3 15:59:51     浏览次数:691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是查无下落就是多年不办理年检手续。这些企业多因欠债、亏损等原因使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放弃经营躲避起来以逃避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向谁主张其权利?

首先,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债权人仍然应当向该企业主张权利。

其次,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没有进行清算,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及24号函(见附件)都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以该企业法人及其股东为共同被告。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债权人向该企业法人及其股东主张其权利。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20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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