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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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
添加时间:2012/5/15 16:56:01     浏览次数:677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据此可知,我国法律禁止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

但是,2004210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该《通知》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第20条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侯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重复查封。

总之,法院在执行时,可以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重复查封,但不能对其他财产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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