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的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因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民通若干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若干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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