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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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物业公司与小区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添加时间:2012/5/15 17:04:34     浏览次数:609

物业公司与小区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双方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即: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一)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返还该物,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寄存人需要交付保管标的物给保管人,保管人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实际控制、占有保管标的物;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实践中,如果物业公司与小区车主签订了《保管合同》,或者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上载明了存车内容,或者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发放出入卡方可通行,均可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在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果业主的车辆丢失,业主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369374条、《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物业公司并不实际占有、控制业主的物品,只是为业主提供服务,如: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等。

在实践中,如果业主在小区内自由停车,随时可以驶出小区,进出小区不需要登记,物业公司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则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在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果业主的车辆丢失,业主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是,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只有在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丢失有过错的,业主才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一般依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进行确定。

(三)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特征是:租赁合同转移物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临时性合同;租赁合同同时包含物权和债权两种法律关系。

在车位租赁合同关系中,标的物是车位而不是业主的车辆。物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车位符合业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对于业主车辆的安全不负任何责任。因此,在存在车位租赁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果业主的车辆丢失,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在实践中,只有在物业公司与小区车主签订了《车位租赁合同》的情形下,才会认定双方存在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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