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前,必须征得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某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就直接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如: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就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与第三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实际低于向其他股东通知的价款等等。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合同是否有效,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不会直接援引《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而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肯定无效;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这时,法院会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②其他股东对该股权转让行为无异议,则视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③其他股东虽然同意转让,但同时又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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