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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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损坏物品,物主如何索赔?
添加时间:2012/5/16 14:47:30     浏览次数:735

搬家公司为物主搬运物品,物主向搬家公司支付搬运费,二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但是,针对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规定了“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

搬家公司在搬运物品时将物品损坏,物主要求其赔偿,二者因此产生的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物主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分则第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物主与搬家公司之间很少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大多是口头约定。搬家公司在搬运物品时将物品损坏,物主要求其赔偿,二者产生纠纷时,物主举证很困难。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建议物主与搬家公司最好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而又发生了物品损坏的事实,物主必须让搬家公司对物品损坏的事实予以书面确认,同时对损坏物品、搬运车辆、搬运人员进行拍照,以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向110报警,110民警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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