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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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添加时间:2012/5/16 15:10:41     浏览次数:637

一、谁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可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可知,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受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记录在案,并收下材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附带民事诉讼的材料一并移送审判机关。

四、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刑法》第36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在其中。

五、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附带民事起诉中,不能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纳诉讼费?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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