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可能会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比如交通事故。一旦出现这种事情,就存在雇员向谁索赔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要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雇员因第三人的原因受伤,在治疗过程中,雇主垫付了医疗费用。后来,雇员又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从第三人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是否应该偿还雇主垫付的医疗费用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雇员应该偿还雇主垫付的费用。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精神,雇员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最终的赔偿人应当是第三人,而不是雇主。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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