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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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12/5/18 15:43:44     浏览次数:573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35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由于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尚未确定,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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