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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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添加时间:2012/5/21 10:09:00     浏览次数:793

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理由是:

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710  国发(200720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日 国发(199844号】也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由此可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二、职工有权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患病、负伤;…………

由此可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依法索赔。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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