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出现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出现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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